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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化學品、危險貨物在各個行業(yè)被廣泛應用,但由于其固有的危險特性,在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運輸和使用環(huán)節(jié),如管理或使用不當會對人民財產(chǎn)、人類健康和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造成嚴重損害。
根據(jù)《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》(GB 6944-2012)中的闡述,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蝕、放射性等危險特性,在運輸、儲存、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、使用和處置中,容易造成人身傷亡、財產(chǎn)損毀或環(huán)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(zhì)和物品。9大類危害《危險貨物品名表》(GB 12268-2012)3523個條目。
根據(jù)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91號)第三條規(guī)定,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蝕、爆炸、燃燒、助燃等性質(zhì),對人體、設施、環(huán)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。
不適用:民用爆炸物品、煙花爆竹、放射性物品、核能物質(zhì)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(chǎn)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。通俗來說,列入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的產(chǎn)品就是危險化學品。《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》共有2828個條目。
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,通常包括容量不超過450升、凈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裝容器,中型散裝容器,大型容器(大包裝)等。另外還包括壓力容器、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,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。注意: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概念不一樣,危險貨物不一定是危險化學品,比如汽車安全氣囊,鋰電池等。
海關在日常審單、查驗工作中發(fā)現(xiàn),盡管大多數(shù)企業(yè)能夠按照海關要求進行申報,但仍有部分企業(yè)存在申報信息項之間不匹配、申報信息與隨附材料之間不匹配、申報信息與實貨之間不匹配的錯誤。
案例1:企業(yè)申報的“檢驗檢疫名稱”為危險化學品的,“貨物屬性”未勾選“件裝危險化學品”或“散裝危險化學品”;或“檢驗檢疫名稱”申報為非危險化學品的,“貨物屬性”勾選“件裝危險化學品”或“散裝危險化學品”。
海關提示:“檢驗檢疫名稱”申報為危險化學品的,“貨物屬性”應勾選“件裝危險化學品”或“散裝危險化學品”;申報為“件裝危險化學品”或“散裝危險化學品”的,不應選擇非危險化學品的檢驗檢疫名稱。
案例2:企業(yè)申報的“危險貨物信息”展示欄“包裝UN標記”未填寫。
海關提示:“危險貨物信息”展示欄“非危險貨物”選擇為“否”的,“UN編號”“危險類別”“包裝類別”(散裝或其他特殊規(guī)定的除外)和“包裝UN標記”(散裝或其他特殊規(guī)定的除外)等信息欄需如實填寫;展示欄“非危險貨物”選擇“是”的,其他信息欄可為空。
案列3:企業(yè)申報“危險類別”為“3”,但申報的“檢驗檢疫名稱”為氣體,對應的危險類別為第2類。
海關提示:“檢驗檢疫名稱”顯示的危險類別與“危險貨物信息”展示欄中“危險類別”欄的主危險類別應一致。
案例4:企業(yè)申報的“包裝UN標記”欄中反映的包裝類別“Z”低于“包裝類別”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“2”。
海關提示:“包裝UN標記”欄中反映的包裝類別一般應高于或等于“包裝類別”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。
案列5:出口危險化學品企業(yè)提交的《安全數(shù)據(jù)單》第二部分危險性概述 危險性類別1.75有缺失,與該貨物對應的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》危險類別不一致。
海關提示:《安全數(shù)據(jù)單》危險種類應完整反映申報出口貨物的實際GHS分類,危險類別應與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確定的危險類別一致。